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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精神药品的供应有哪些规定?
  • 2000年以来,国家已将第一类精神药品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统一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的计划,待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由县以上(含县)医药公司经营,且只供应所辖地区。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县以上药监部门核发的嘛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可在指定的零售药店零售,但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调配后应留存两年备查。 购用精神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货物的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部门查处。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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