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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法律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是关于民法的调整原则的规定。 (2)民法的调整原则,是指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确立了制定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确定了基本的准则;为法院解释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据;也是法律漏洞补充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平等原则。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主体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第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意志的独立性和行为的自主性。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第三,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作为私法,以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作为重要的使命。第四,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第五,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缔约时,讲诚实,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第六,公平原则。即以公平观念作为判断标准,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其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原则。 (5)功能:第一,平等原则突出强调民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第二,自愿原则,同样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第三,公平原则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四,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民事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得到平衡,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第五,守法原则,使得民事主体的活动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第六,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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