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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王甲、李乙是东方大学法学院大四女学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学校做出决定对二女生予以严重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00元。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

B、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权做出以上行政处罚

C、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

D、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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