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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麻醉药品的供应有哪些规定?
  • 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全国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医药采购供应站统一经营。下属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部审核批准。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 (1)各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 (2)罂粟壳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医疗单位和中药门市部应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零售。 (3)麻醉药品的国内运输,按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中央及地方的医药保健进出口公司办理。有关单位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发给《麻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麻醉药品应由各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交验购买国政府麻醉药品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品许可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发给《麻醉药品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 (5)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供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配制,确因医疗需要,进行稀释或以之作为原料配制其他制剂的,须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6)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精神药品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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