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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处方书写
- (一)要求 1.必须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指定型号的圆珠笔笔芯,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易认。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处方不得涂改,必须修改时,在错字上划双线,并在修改处近旁重新签名或盖规定的印章。 2.应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成人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实足月龄)、门诊号及处方日期,住院病人还应填写病区、床号和住院号。 3.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 4.药品及制剂名称应以新版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通用名为准,原则上不得使用带有药厂标志的商品名,不得使用化学元素符号或缩写。剂量应参照药典或药品说明书进行处置。 5.药品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固体以g(克)、mg(毫克)、μg(微克)、U(国际单位)为单位,液体以ml(毫升)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栓剂、颗粒剂以片、丸、粒、包为单位,或在阿拉伯数字右上角标“#“为标识单位;注射剂以g(克)、毫克(mg)等为单位,部分液体制剂采用在药名前标注百分浓度、药名后标注容积的方式(如: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1OOml等),复方制剂可不写含量,标以支、安瓿、瓶或毫升(ml)。剂量中有“单位“时不得以“U“表示。 6.用法应先注明“用法“二字,后写肌内注射、静脉滴入或口服等。外用药必须注明用药部位;粉剂应注明药品与水的配制比例。 7.每张处方开药一般不超过3种,口服药品和外用药品、西药和中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处方中每一药名须另起一行,药物按主药、辅药、矫正药及赋形的先后次序排列。 8.毒性药、麻醉药品(含成瘾药品)应用红色专用处方,精神药品使用单独处方,处方剂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9.普通内服药一般开3d量,慢性病不得超7d量(另有规定者除外);毒麻药品不得超过2d剂量。急诊处方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或加盖急字章,药量以3d为限。 10.医师、药剂人员均要签全名;无处方权的进修生或实习医师开的处方,应由带教的医师审签后方能生效。 (二)处方书写示范 例1 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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