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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毒性药品的供应有哪些规定?
  • 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只有县级以上有合格制剂室的医疗单位和有调配处方资格的医药门市部才能按固定渠道得到毒性药品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毒性药品制剂要与一般药品分开,单独放置,以免混药。 毒性药品的每次发送和配方使用,均要加强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各级医药批发部门和医药门市部均必须配备药剂士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复核、调配和发售毒性药品。 有调配处方权的医药门市部供应国家卫生部规定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时,一律凭盖有医师所在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方可供应。毒性药品处方不得随意涂改或丢失,调配完毕后应保存2年备查。 毒性药品经营部门和医疗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毒性药品收支账目,固定货位,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生的问题。 科研和教学单位需要毒性药品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购买。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 毒性药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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