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麻醉药品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 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报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印鉴卡"一式二份,一份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另一份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制度。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购买精神药品亦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要点: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正当需要,决不能滥用,形成流弊,危害社会。 (2)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严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严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凡使用麻醉药品的病人必须建立病历。医生开写麻醉药品必须采用按规定统一印制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书写应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处方医师范必须签写全名,不能使用代码。 (4)医疗单位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书写不清、缺项或有疑问的处方,负责调配的药剂人员不得调配。 (5)无论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均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逐日登记册,对处方日期、处方医生、病人姓名、床号(或门诊号)、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调配及发药人员,逐一依次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和堵塞漏洞。 (6)任何医生均不得利用处方权,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7)麻醉药品每张处方限量: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在麻醉药品使用中,提倡使用缓释、控释剂型,不用或少用度冷丁等注射剂。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的危重病人,使用缓释、控释剂型的药品每次处方量可为15日量;使用其它剂型的药品时,每次处方量可为5日用量。癌痛病人疼痛治疗中使用吗啡,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可不受"极量"限制。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应由病人或病房护士于下次取药时将空安瓿交回药房查验。 (8)医生应根据病人实际情况选用麻醉药品品种,拟定用药剂量。各医疗单位及管理部门不得违反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制定限制病人正常用药的规定。 (9)麻醉药品应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麻醉药品存放点应有严密的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麻醉药品处方在调配后,应保存3年备查。湖南省政府2003年11月25日发布的182号令,《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10)癌症病人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药监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发卡机构办理"专用卡"时,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专用卡"只供应非住院病人使用,不得重复办卡。癌症病人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病人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异地诊治病人提供暂住证明)。由病人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申办"专用卡"时,癌症病人应签署"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严格遵守有关条款。病人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疼痛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者,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备案,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专用卡"的有效期为 二个月。非癌痛病人确因有慢性持续性疼痛的,可由医疗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参照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办理。非癌症病人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时不得使用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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