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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要点是什么?
  •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要点: (1)放射性药品的供应: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国家能源部统一管理。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2)放射药品的包装和运输:放射性药品包装必须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分内外包装两部分。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3)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配备相应的核医学技术人员;并须持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证的医疗单位不得在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理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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