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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分工。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二级鉴定终结制,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应该是先进行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进行再次鉴定;特殊情况下,中华医学会可以直接组织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是否受理,由中华医学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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