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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一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 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因为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乡选举委员会不予确认独立候选人的当选,实际是剥夺了独立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和选民的选举权。 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也违反了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而该乡的选举,候选人与代表名额是一样的都是3人,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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