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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分为两类:法律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1)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2)在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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