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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题] 处罚虚假医疗广告引发的监督主体争议案 2016年5月12日,某市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患者投诉,该市一家医院在自有网站上将自己医院的某科室夸大宣传为“某某医疗、研究中心”,并虚构了赵某某等十位患者得到治愈的病例,以宣传该医院的治疗水平。致使多名患者慕名前往,结果遭受不同程度的医疗损害。综合监督执法局即派监督员到该医院调查取证,发现该机构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就发布了医疗广告,且广告存在虚假内容。于是,监督执法局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以自己名义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此,对该医院处以罚款3000元。 2.2015年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据此,对该医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删除广告。 医院不服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辩称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其发布广告一事无权进行处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简答题1、综合监督执法局是否为卫生监督主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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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综合监督执法局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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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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