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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出版是一种社会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应当在出版物开始发行的一周内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大选题范围包括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涉及人口与土地问题的选题、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涉及中共党史的选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的选题、含有恐怖或残酷内容的少儿读物选题,等等。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选题方案、书稿详细摘要(或文章、图片、样片、样带等)和出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这些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出版单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出版许可证。
书号、刊号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书号只能用于图书和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号只能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也不得一号多用。买卖书号、刊号更是国家严格禁止的。出版单位如果有买卖书号、刊号的行为,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中小学教科书、辞书、地图、计算机软件的出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即出版单位必须在得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可出版这些种类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出版这类出版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出版物的质量问题一直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有不少部门规章涉及出版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出版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所出出版物的质量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每年的自查结果和有关情况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版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并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凡被认定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物,其出版单位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为例,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的60天内把该书全部收回,并根据差错率的高低,或改正重印后再发行,或终止发行并予以报废。同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合格图书在当年新版图书中所占的比例,给予出版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 答:(1)“出版物开始发行的一周内”应改为“出版物出版前”。
    (2)删除“涉及人口与土地问题的选题”。
    (3)删除“含有恐怖或残酷内容的少儿读物选题”。
    (4)“详细摘要”应改为“全部内容”。
    (5)删除“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书号只能用于图书和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改为“书号能用于图书和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能用于音像制品”。
    (7)删除“计算机软件”。
    (8)“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应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9)“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应改为“至少进行两次自查”。
    (10)“60天内把该书全部收回”应改为“30天内把该书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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