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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
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书上发现《食品大观》杂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该杂志投了一篇文章《馒头与面包--谈中西方饮食文化》,原文约1550字。他还随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仅仅把该文章的非专有报刊形式出版权授予给该杂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见回音,他就写信给该杂志询问,重申授权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不料,到了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观》给A寄来稿酬50元和样刊(2004年2月号)。
A颇感不平,打电话到《食品大观》杂志社,认为该社没有在规定期限回音,现又发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该社的回答是:该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须知”,说明该杂志的用稿期限是2个月;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文章发表后,杂志社享有1年的专有出版权,未经同意,其他任何报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载。该杂志社并没有侵权。而且A还注意到编辑对该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和删减,少了70字。他认为应得稿酬应该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观》杂志社几乎同时发现,B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汇编者C编选的《中外饮食文化概览》,收入《馒头与面包》一文,说明“作者A著,《食品大观》2004年2月号发表”。二者都认为,B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要求B出版社承担相应责任。B出版社辩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汇编者C保证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权,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思考练习】
问题一:
《食品大观》“投稿须知”对作者A的投稿合理有效吗?为什么?
问题二:
《食品大观》侵犯了作者A什么权利?为什么?
问题三:
《食品大观》的稿酬计算是否有误?为什么?A的要求是否合理?
问题四:
B出版社是否侵犯《食品大观》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为什么?
问题五:
汇编者C应该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他侵犯了作者A什么权利?
问题六:
B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 问题一:
    无效。因为作者A投稿时并未见到该杂志的“投稿须知”,故不能对此予以承诺。而且A也提出授予该杂志该文章的非专有报刊形式出版权。
    问题二:
    发表权、发行权。因为《食品大观》迟迟没有回复和反馈,A实际上已经撤回了授权,而《食品大观》还将该文发表在它的2004年2月号上。
    问题三:
    《食品大观》的稿酬计算有误。全文有1480字,等于1.5千字,实际稿酬为75元。作者要求100元稿酬不合理。
    问题四:
    不侵犯。因为《食品大观》并没有得到作者A授予的专有出版权,不论是报刊出版形式,还是图书出版形式。
    问题五:
    C先取得A的许可,然后才进行汇编并交出版社出版发行。他侵犯了A的汇编权、出版发行权。
    问题六:
    应当。因为B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既没有得到A的授权,更没有询问汇编者C是否得到A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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