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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
2008年4月,甲出版社与张刚签订合同约定:张刚接受甲出版社委托,主编成人教育培训教材《英语听说教程》书稿和配套教学软件。该套教材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并由其出版,但甲出版社应为张刚和其他编写人员署名,并以一次性稿酬形式向编写人员支付报酬。合同签订后,张刚向甲出版社提出,希望由其好友陈平经营的乙发行公司担任该教材的总发行,并出示了本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给乙发行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甲出版社同意了。
2009年8月,张刚交稿。甲出版社指派新招聘的编辑王栋审稿。王栋是英语专业应届硕士生,两年前已获得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他在审读《英语听说教程》稿件时,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负责指导王栋的副编审李群看后很满意。因此,在该书稿退修返回并经三审通过后,出版社又让王栋对全稿进行编辑加工,由李群复核后提交复审、终审审定。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与《英语听说教程》配套的电子出版物光盘后,甲出版社安排王栋与本社相关部门一起用张刚提供的原始电子文件制作了原版盘。
2010年3月,《英语听说教程》出版,该书的面封和扉页署有“张刚主编”,其他编写人员名单列于前勒口,后勒口标有“责任编辑:李群,王栋”和封面设计者姓名;配套的光盘因与图书一起销售,盘面上仅印“《英语听说教程》配套教学软件”字样,装于粘在图书底封里的空白纸袋内。甲出版社随即把该教材委托乙发行公司总发行。
2010年5月,王栋发现,丙公司生产、销售的“跟我学外语”学习机的说明书声称通过上网下载能得到最新的英语听说学习指导,怀疑其中会擅自使用甲出版社的教材。于是,他按照说明书的介绍,登录丙公司网站的“跟我学外语”网页,点击其中“教学软件推荐”项后,进入一个名为“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的网站,看到列有数十种包括《英语听说教程》在内的英语教材教学软件。王栋按要求支付费用后得以下载该教学软件。经试用发现,其中内容与《英语听说教程》配套教学软件相同,但文件格式不同,不能在计算机上使用,只能在“跟我学外语”学习机上使用。王栋再次登录“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网站,查看其经营者的资料,但是主页上找不到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批准文号。甲出版社再根据“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的网址,请求互联网主管部门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确认经营者的身份,但是,在ICP/IP地址信息管理系统中和全国互联网出版单位名录中都没有与该网址对应的资料。
根据这一情况,甲出版社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法庭上,丙公司辩称:《英语听说教程》面封和扉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刚主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而著作权应该归属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称自己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是违法的;甲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图书专有出版权,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仅与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并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此外,丙公司只是提供了“跟我学外语”学习机的技术数据,让丁信息技术公司据之更改软件的文件格式,以满足用户需求,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各种教学软件放到网站上供用户有偿下载的行为,都是丁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的。如果说这种行为侵权,那也必须由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丙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思考练习】
问题一:
甲出版社是否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什么?
问题二: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出版教材没有办理必要手续,是违规的
B.不可委托乙发行公司总发行《英语听说教程》
C.可以安排王栋参与审稿和编辑加工,但不能让其与李群一起作为责任编辑署名
D.不能自行制作电子出版物光盘,应该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制作单位制作
E.所出光盘的著录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
问题三:
为什么问题二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问题四:
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为什么?
问题五:
丁公司除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外,还存在哪些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 问题一:
    有权提起,因为按照教材编写合同的约定,甲出版社是该教材的著作权人。
    问题二: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正确的说法是B、C、E。
    问题三:
    (1)经营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颁发许可证,乙公司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省级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只能经营批发业务,甲出版社是委托没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担任总发行。
    (2)王栋仅有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不能够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不可作为责任编辑署名。
    (3)光盘表面还必须印上制作、出版单位名称,中国标准书号及其条码,著作权人名称和出版日期等。
    问题四:
    丙公司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因为丙公司既让丁公司根据“跟我学外语”学习机的技术数据更改电子文件格式,又在学习机说明书和自己的网站上提示用户可到丁公司网站下载相应软件,可知丙公司对丁公司的行为是事先就知道的,并且还进行了合作,所以构成共同侵权。
    问题五:
    丁公司实际上从事了互联网出版活动,但没有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且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也没有取得国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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